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再抗告人 張積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張積祥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郭玫利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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