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訴訟代理人 朱芳君 律師
邱彥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許詒琨 、許. 李丰儀 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扶助被上訴人 凌玲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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