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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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世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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