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9號再審原告 謝祥彥 訴訟代理人 謝其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昌汽車修理廠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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