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7號聲請人 何金輝 相對人苗栗縣政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5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6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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