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累月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