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壢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芳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 韓方榮 」,均應更正為「韓芳榮」。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姓名「韓方榮」,係「韓芳榮」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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