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炤鑾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2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炤鑾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向衣嘉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所得及款項」更正為「所得款項」。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炤鑾於本院中之自白、和解筆錄(本院易字卷第75、79至81頁)及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他字第2081號卷第105頁)。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為本案侵占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應論以接續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受雇擔任告訴人衣嘉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門市之銷售業務員,竟未能謹守職務分際,為圖私利,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嚴重損害告訴人財產法益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數額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約履行部分款項,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79至81、85頁,本院簡字卷第13頁),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另本院為確保收緩刑之功效,並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其應依本院和解筆錄即附表所示條件賠償告訴人。再被告如有違反上開緩刑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四、至被告本案侵占金額新臺幣(下同)2,276,621元,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退讓請求金額為215萬9千元,且將此金額與告訴人法定代理人積欠被告之債務153萬元為抵銷後,同意由被告分期賠償62萬9千元予告訴人),復經本院酌定為對被告宣告緩刑之條件,倘被告未按時履行,告訴人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亦得以此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諭知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芷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和解筆錄│├───────────────────────────┤│林炤鑾應給付衣嘉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62萬9││仟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前給付8萬元,其餘││54萬9仟元,自109年3月5日起,於每月5日前給付1萬元,最後││1期給付9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自││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偵字第23226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