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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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320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 魏梓桓 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5,693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經查,未成年子女魏梓桓為00年00月0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7年10月14日,尚有8年7個月,魏梓桓扶養費價額即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6,379元(計算式:15,693元×103個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