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 張永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莉慧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