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庭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庭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庭鋒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朱庭鋒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年3月29日│98年8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7774號│彰化地檢99年偵緝字第31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4號│99年度簡字第1246號││├──┼─────────────┼─────────────┤│事實審│判決│99年4月16日│99年9月2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4號│99年度簡字第1246號││判決├──┼─────────────┼─────────────┤││確定│99年5月24日│99年11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