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97號原告 許嘉芳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 律師被告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
編號所在位置原記載更正後1主文第一項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二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五房屋2事實及理由第二項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二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五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