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95號原告 黃雅鈞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被告 強菀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並已達情節重大且令原告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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