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2號聲請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所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2號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2號判決,誤將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誤載為訴訟代理人,應予以更正等語。
二、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項定有明文。再訴訟代理人本於得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而所選任之複代理人,亦為當事人本人之訴訟代理人(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4688號民事判決參照)。查聲請人固另委任張昱裕律師為其代理人,即為複代理人,惟依前揭說明,張昱裕律師仍為當事人本人之訴訟代理人,是本院上開判決並無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郭書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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