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美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英間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00元(房屋課稅現值可見本院卷第4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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