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祐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祐忠與告訴人 尋歆淳 為均為電腦線上遊戲「○○傳說」之玩家,被告於遊戲中之暱稱為「○○○○」,告訴人之暱稱則為「○○」,2人分屬不同陣營之成員。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12日晚間9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國安二街之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登入「○○傳說」,其因於遊戲過程中與告訴人產生細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遊戲廣播頻道上張貼「垃圾○○你家死人嗎?」之文字,公然侮辱遊戲角色為「○○」之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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