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救字第1號聲請人 陳家輝 相對人 曾彥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彥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裁判費,惟聲請人無財產、收入,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無財產、收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人顯已無財產及所得,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元,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尚非屬虛妄;又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訴訟既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亦難認顯無勝訴之望,則依首揭規定,應准對聲請人為訴訟救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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