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栢崇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展誠 即環谷通運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顧展誠即環谷通運企業社之正確住居所、營利事業登記
證、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