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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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再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黄再璇係 朱宸穎 之前男友, 黃上仁 則係朱宸穎之現任男友。黄再璇因不滿朱宸穎於分手後不久即與黃上仁交往,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一)於民國111年3月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向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申辦一新帳號(下稱偽造帳號),並將偽造帳號之暱稱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暱稱相同之「kenkenkenken」,亦將偽造帳號之頭像照片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相同之頭像,足以使他人誤認偽造帳號係黃上仁本人使用,而冒用黃上仁名義,以偽造帳號與自己原有之IG帳號對話,以此偽造黃上仁與不詳之人對話之截圖,並於111年3月1日16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台北正義郵局,將上開偽造對話截圖寄送至新北市板橋區(地址詳卷)之朱宸穎住處,指定收件人為朱宸穎母親 吳宸葳 ,致朱宸穎經吳宸葳告知對話內容後,誤認上開偽造對話截圖係黃上仁與他人討論帶女生喝酒之對話,而以此質問黃上仁;(二)復於111年3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將前開偽造帳號之暱稱設定為與黃上仁當時IG帳號暱稱相同之「plmokn09484jf」,亦將偽造帳號之頭像照片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相同之頭像,復以偽造帳號與自己原有之IG帳號對話,以此偽造黃上仁與不詳之人對話之截圖,並於111年3月14日某時,在台北市○○區○○○路00號台北中崙郵局,將上開偽造對話截圖寄送至前開朱宸穎住處,指定收件人為朱宸穎母親吳宸葳,致朱宸穎經吳宸葳告知對話內容後,誤認上開偽造對話截圖係黃上仁與他人討論前次對話遭朱宸穎得知而需敷衍朱宸穎之對話,而以此質問黃上仁,致黃上仁受有損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3月1日16時14分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向IG申辦一新帳號(下稱本案偽造帳號),並將本案偽造帳號之暱稱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暱稱相同之「kenkenkenken」,亦將本案偽造帳號之頭像照片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相同之頭像,足以使他人誤認本案偽造帳號係黃上仁本人使用,而冒用黃上仁名義。並以本案偽造帳號與自己原有之IG帳號對話,以此偽造黃上仁發送「你說Judy喔」、「有夠騷.騷貨一個.奶超大的」、「等我上他多偷拍一點」等對話之對話截圖,並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家中,繕打「請多注意你女兒的交友狀況,出去喝酒,多想想別人是怎麼看他的,還整天跟拍全裸寫真的同事混在一起,下班應酬,我還有傳一些其他的圖片,在facebook的訊息,如沒收到,在陌生訊息裡,請自己點進去看」之文字列印於紙張上,並附上上開偽造對話截圖,放入信封,再於111年3月1日16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北正義郵局,將該信件掛號寄送至朱宸穎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處,載明朱宸穎之母親吳宸葳收受。又於111年3月14日13時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將本案偽造帳號之暱稱設定為與黃上仁當時IG帳號暱稱相同之「plmokn09484jf」,亦將本案偽造帳號之頭像照片設定為與黃上仁IG帳號相同之頭像,復以本案偽造帳號與自己原有之IG帳號對話,以此偽造黃上仁發送「為啥我跟你的聊天紀錄會被那個女的知道」、「他收到對話紀錄的截圖,是我跟你的」、附有馬賽克後之女性裸照及「想看無馬賽克版本就小心一點」等對話之對話截圖,並在其上開住處內,繕打「請多注意妳女兒的交友情況…另外,所內從朱跟邱的事情後,在傳你有sugardaddy,不然薪水根本買不起LV,還放話,要你3月31前申請調所,管你要去南港新店內湖,就要你離開大安,如果3月31日前沒提出,4月1日一到這三封信的圖片就會寄給北都全部業務的email,淡水好玩嗎,陪sugardaddy逛街開心嗎」之文字列印於紙張上,再附上上開偽造對話截圖,放入信封,並於111年3月14日1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之中華郵政臺北中崙郵局,將該信件掛號寄送至朱宸穎當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處,載明朱宸穎之母親吳宸葳收受。 黃再璇 以上開加害朱宸穎之名譽之事,恐嚇朱宸穎,造成朱宸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致朱宸穎誤認前揭偽造對話截圖係黃上仁與他人之對話,足生損害於黃上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0日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09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引用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條文及罪名,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寄送信件時有附上不實對話截圖,應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起訴,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基於一個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尚未確定(下稱前案)乙節,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按。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既與前案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公訴人復就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本案件於111年10月14日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1月14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1月14日新北檢增國111偵42065字第111912666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