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4號原告財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碧芳 被告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明陽 被告 楊淑慧 被告 謝佩珊 被告 謝孟修 被告 謝明忠 被告 呂紹強 被告 陳蔚瑤 上列被告等因謝明陽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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