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宏(原名謝祥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宏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再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8年7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040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8年10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