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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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業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業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業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8月13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8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並已於109年8月17日假釋出監)。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8號判決)。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6239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鍾貴堯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