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紀劉素蘭 訴訟代理人 紀吉良 被告 簡振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當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