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許豪驛 被告敬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煥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萬5,935元,應徵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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