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慧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慧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3月17日止累計265,310元未給付,其中97,643元為消費款、164,06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