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盤江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