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更緝字第四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