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