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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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林菊花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林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建物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關於建物部分之價額,並於併計系爭訴訟標的關於土地部分之價額新台幣11萬1,470元(即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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