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09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李朝聖 異議人 蔡麗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7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