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陳宜強 即 卡士栢 室內設計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昆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如下:㈠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㈡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