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 李宗輝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所為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1號所為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與理由欄內關於:「更生程序」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清算程序」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書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繕,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書不服,得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