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劉文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春鎮 、 郭春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