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建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齊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林齊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1年6月21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對林齊個人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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