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佩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佩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佩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並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李佩芬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雖符合修
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李佩芬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㈡受刑人李佩芬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協商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李佩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431│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431││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9號│102年度訴字第2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9號│102年度訴字第219號││決├────┼─────────────┼─────────────┤││判決確│102年5月14日│102年5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5│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16│││號│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