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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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9765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江進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進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債權法定移轉後,業已通知及送達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貴公司僅提出通知回執影本,而無將債權移轉一事通知之證明。
二、債務人江進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