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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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3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武生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葉武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