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 劉丙双 上列原告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6號裁定移送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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