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請人 張靜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股票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参佰柒拾││││││││伍││├─┼───────────────┼─────────────┼──────┼───┼────┼───┤│02│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貳佰陸拾││││││││捌││├─┼───────────────┼─────────────┼──────┼───┼────┼───┤│03│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参佰陸拾││││││││肆││├─┼───────────────┼─────────────┼──────┼───┼────┼───┤│04│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0││1│ 肆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1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