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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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美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個人汽車貸款借據第14條第二項第四款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