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0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9日判決,於96年9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於96年10月19日送達本院,經本院發函通知補正,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由受雇人代收),有送達證書3紙、補正上訴理由函文1件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