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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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8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977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86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
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