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鍾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鍾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鍾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易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㈠至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㈤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㈤所示案件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5月12日法授署教字第110015537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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