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他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他字第35號聲請人 楊詩婕 相對人 吳宏哲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宏哲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宏哲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楊詩婕向本院對被告即相對人吳宏哲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09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現上開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吳宏哲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70,000元【計算式:1,470,000+(30,000X12X10)=5,0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51,193元,應即由相對人即被告吳宏哲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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