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 陳文宜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被告 吳進來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4月3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