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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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債權人昇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 債務人 鄭麗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票號分別為UA0000000、UA0000000、面額各100萬元、80萬元、發票日均為民國101年9月30日、付款人均為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行之支票2紙,詎均於102年5月8日提示,經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是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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