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21號聲請人王新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汶芯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2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3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4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5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6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7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8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8504-712619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11350-3161510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8-NX-14397-8171911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8-NX-14609-0130012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9-NX-15022-413413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0-NX-155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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