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97號聲請人 侯彩鈺 (即 侯晴耀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7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