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08號聲請人 江彩雲 代理人 簡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7日屆滿(因末日110年6月6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