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87號聲請人龍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山 代理人 王茹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益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葉隴西)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110年1月25日424,515元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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